第十七条

已废止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售前报验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方法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检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重复检查的,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