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已废止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