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工具、运输等条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