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已废止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称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条形码等。产品标识的印刷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虚假的产品标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