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