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