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重点用能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