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鼓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节能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用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