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