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各有关部门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