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有效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