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