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套建设各类污染物和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