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套建设各类污染物和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