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态涵养区规划要求,适度、合理、有序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和程序,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