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不得滥用繁体字、异体字,乱造简化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