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不得滥用繁体字、异体字,乱造简化字。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