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第三十二条有效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