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