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