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跨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或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分别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