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