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四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和其他捐赠,但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