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条已修改筹备设立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