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九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