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并将协商情况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