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主管机关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作出书面决定的,视为许可。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到主管机关接收决定通知书,逾期不到主管机关接收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