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公开和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个人建立私人档案。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开放。单位或者个人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