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鼓励个人建立私人档案。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开放。单位或者个人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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