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公开和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未经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他人利用或者擅自公布;利用或者公布捐赠的档案,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