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兴办基础设施或者进行其他重大项目的投资,需要借贷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再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