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借款的,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借款手续,在公务完毕后一个月内结清账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因特殊困难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的,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