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