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伪造、转让、租借、涂改《无偿献血证》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