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无偿献血的血液应当用于临床救治病人,不得买卖和转让。科研用血和特殊需要用血,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