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第九条有效荣誉市民在本市享有以下待遇:(一)应邀旁听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列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珠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三)应邀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社会公益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四)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