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搞好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浪费用水的行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