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我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