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专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利保护工作。科技、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