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专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利保护工作。

科技、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