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建筑物;不得进行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等活动。禁止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