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建筑物;不得进行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等活动。

禁止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