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以及在渠道上修建水电站,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已获批准的上述建设项目因性质、规模、地点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