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无证从事省际间蚕种调运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