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无证从事省际间蚕种调运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