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供应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没收蚕种,就地销毁,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