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向农民供应蚕种的,责令立即停止供种;拒不停止的,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4倍至8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