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向农民供应蚕种的,责令立即停止供种;拒不停止的,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4倍至8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