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立项、考核、验收的指标之一;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优先支持的条件之一。认定和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应当将专利权的拥有数量与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