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立项、考核、验收的指标之一;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优先支持的条件之一。

认定和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应当将专利权的拥有数量与质量作为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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