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贪污、挪用、截留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附 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