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 则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